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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16-06-02        点击次数:2091

 

一、生育登记

(一)登记对象

1.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的;

2.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生育一胎子女的;

3.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生育两个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生育一胎子女的。

(二)登记时间: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

(三)登记地点: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四)登记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其他相关证件:

1)属再婚夫妻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2)属子女死亡后申请生育的,还需提供子女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均可)。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

4.填写《广西生育登记表》一份。

(五)登记流程

1.填表。可在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领取《广西生育登记表》,也可自行从广西各级卫生计生部门门户网站下载,如实填写《广西生育登记表》并承诺个人的婚育情况。

2.审核登记。经办人员查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并通过国家PADIS流动人口平台、广西GXPADIS人口信息平台、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进行信息比对。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经办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及时书面说明理由。

3.信息录入。登记信息核实通过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广西GXPADIS人口信息平台和广西生育服务证电子办证便民服务系统。

二、再生育申请审批

(一)申请对象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4.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6.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7.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办证时间:分娩前办结。

(三)办理地点: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四)所需的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其他相关证件。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形,相应提供夫妻双方子女的病残儿鉴定书、伤残鉴定书;再婚对象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的原件。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3张。

4.《广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