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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集团关于车辆调派和私车公用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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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合理使用集团及各中心车辆资源,加强管理,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对集团车辆调派和私车公用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各部门、中心因工作需要调派车辆,先报集团办公室,由集团办公室填写派车单,与运输服务中心协调落实。

二、在运输服务中心车辆不够用的情况下,因工作需要使用私车的,报批程序是:先报集团办公室,由集团办公室请示分管副总经签字同意后,并由集团办公室填写派车单,方可使用私车。使用的私车必须证件齐全,车况好(即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税、车牌、保险单(全保)等各种证件应齐全)
   
三、对私车公用,由所在中心、部门给予油费、过路过桥费报销。若各中心、部门未按集团规定的程序调派私车公用,由此带来的安全等责任及一切费用开销,集团不予以负责。

四、违章与事故处理

 1.必须遵守《交通法》及集团、中心有关车辆管理规定,不是专职司机驾驶公车办理公事,因驾驶不慎带来的违章罚款,由所在部门、中心及当事人各承担一半责任。

2.非公务用车或未经集团办公室填写派车单、擅自私车公用和公车私用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全由使用中心的主要领导和私车主自行承担。
       3.
由于驾驶员违反《交通法》的规定和使用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修护费等,参照运输服务中心的车辆管理制度处理。
      
五、有公车的中心必须健全车辆管理及安全责任制度,无公车的中心参照运输服务中心的规定执行。

六、此规定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09610日起开始执行。

 

                                                                                   后勤服务集团办公室

                                                                                      200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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